投資人關係

股東專欄

股利政策

01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繼續提撥,並按法令規定或得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02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股利之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歷年股利分配

年度 股東會日期 除權息交易日 現金股利
(元/股)
股票盈餘配股
(元/股)
公積配股
(元/股)
112 113/06/13 113/08/27 7 0 0
111 112/06/13 112/08/18 13.5 0 0
110 111/06/29 111/08/22 15 0 0
109 110/07/02 110/08/30 12 0 0
108 109/06/10 109/09/03 18 0 0
107 108/06/13 108/08/26 26.5 0 0
106 107/06/14 107/07/12 25 0 0